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纳米比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Republic of Namib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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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投资的优惠政策

    纳米比亚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只给予“外商投资资格证书”。为鼓励加工制造业发展和鼓励出口创汇,制订有“加工制造业和出口商激励机制”和“出口加工业资格企业(EPZ)”优惠政策。在对外出口方面,享受美国《非洲增长机会法案》(AGOA)给予的77种原产地商品免税出口美国市场优惠,与欧盟依照坎努协定给予的免税出口欧盟市场的优惠。

    加工制造业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均可以享受“加工制造业和出口商激励机制”规定的有关优惠,凡是取得“出口加工资质的企业”(EPZ)可以更进一步享受更大的税收和补贴优惠:

 

企业类别

注册的制造企业

制造品出口商

出口加工区

资质企业(EPZ

注册及资格取得

从事制造业的企业,向贸易与工业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批准备案。

从事制造产品出口的企业,不论产品是否产在纳米比亚,财政部递交申请并批准注册

从事制造组装分装包装的企业将产品出口到南部非洲关税同盟以外的市场。向出口加工区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近海开发公司或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申请批准。

公司所得税

优惠税率18%,优惠期限10年,后恢复到正常税率35%

出口产品所得给予80%的津贴

全免

增值税

进口和购买自用机械设备免交

正常待遇

全免

印花、转让税

正常待遇

正常待遇

免交

税赋优惠包干

可通过谈判确定包税

 

 

建筑特殊津贴

厂房建筑所交税款第一年减免20%,余款每年退8%10年退完。

不适用

不适用

运输补贴

陆路运输总费用25%的补贴

不适用

不适用

出口促销补贴

应税收入减按75%计征

不适用

不适用

培训激励措施

应税收入减按25%-75%计征

不适用

根据政府批准的项目据实报销

工业研究

提供50%的费用

不适用

不适用

现金补助

对政府批准的出口促销活动给予50%的现金补助

不适用

不适用

   

    纳米比亚整体投资政策由央行掌握,每个省份都有自身的投资促进计划。但这类鼓励政策没有成文规定,需要通过咨询、协商、谈判等途径获得。纳米比亚个别地区对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无偿或者廉价提供。 

    纳米比亚政府大力发展工业基础设施以吸引外资,促进制造加工业的发展。在港口城市沃尔维斯湾以及内陆城市奥希坎戈建有出口加工区,在首都温得和克、东部省份戈巴贝斯等地建有工业园区。
    1995年,纳米比亚政府制订了《出口加工区法》,开始在全国范围陆续设立出口加工区,以吸引投资,刺激出口加工业,增加就业和出口创汇。申请出口加工区待遇的主要条件是至少70%产品出口南非关税同盟区以外地区,但申请或获得该待遇的企业不一定建在加工区内。出口加工待遇企业主要是出口加工制造型企业,也可包括仓储、包装和批发企业。
出口加工区企业鼓励措施主要是:免交公司税、中间环节税、生产资料进口关税、服务销售税、印花税和转让税且无时限;开办初期,政府补贴工资、培训费的75%;根据洛美协定和普惠制原则,和非出口加工区企业一样享有出口欧盟、美国等优惠条件。出口加工区企业必须将其产品全部出口到南非关税同盟以外的市场。但在加工区企业运行至少1年后,可以向纳米比亚贸工部申请将至多30%的产品出口到上述的市场。
    纳米比亚制订《出口加工区法》后,离岸发展公司应运而生。公司负有促进、营销、调控和协调加工区内所有活动,并为加工区企业提供各类服务的职责。有关纳米比亚出口加工区的更多信息可以咨询主要的离岸发展公司:

 

离岸发展有限公司
电话:00264-612837360
传真:00264-61231001
电邮:odc@odc.com.na

 

Walvis Bay出口加工区管理公司
电话:00264-64205095
传真:00264-64206132
电邮:jkruger@walvisbaycc.org.na